Monday, December 13, 2010

眼中只有錢?

今天看到一個新聞是說,a丟了錢,b撿到,兩人聯絡上了,b也把錢還給a,b依法要求十分之三的酬賞,結果b被報導成「眼中只有錢」。我覺得現在的媒體真是顛倒是非,然後還一堆不明究理的人附和,要是眼中只有錢,b就不會把錢還給a了吧,這樣一來a損失的可不只十分之三唷,如果覺得要求十分之三的酬賞有失厚道,那就修法取消啊,何必設一個獎勵在那邊,又譏諷去要求獎勵的人,希望他們可以自動放棄?上次也有一個人撿到10元,送去作筆錄,結果被當成笑話來報導。為甚麼總是要把美事醜化成這樣呢?這樣以後大家撿到錢,是不是乾脆據為己有算了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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